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22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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