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於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五件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