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