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郭滿穗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志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8+1)×10×34=3,0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積欠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無工作,則應提出無法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松野彩色印刷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應說明「松野彩色印刷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現況及最近5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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