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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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
3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酒後駕車罪│酒後駕車罪│├──────┼────────────┼───────────┤│宣告刑│罰金新台幣70,000元│罰金新台幣60,000元│├──────┼────────────┼───────────┤│犯罪日期│民國97年2月24日│民國97年7月10日│├──────┼────────────┼───────────┤│偵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6547號│97年度速偵字第24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3139號││實├────┼────────────┼───────────┤│審│判決日期│民國97年7月31日│民國97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3139號││決├────┼────────────┼───────────┤││確定日期│民國97年8月25日│民國97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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