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分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受有二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裁判之事實,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具非本院,分別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應由檢察官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或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始為適法,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施用毒品罪│傷害致人於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民國85年6月起至│民國84年12月11日│││同年8月27日深夜│晚間11時20分│││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85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5940號│第1567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上訴字第││事││1805號│5123號││實├──┼────────┼────────┤│審│判決│85年10月29日│86年3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案號│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上訴字第││定││1805號│5123號││判├──┼────────┼────────┤│決│確定│85年12月2日│86年4月22日│││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