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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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8日│9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5年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20651號│188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桃簡字第1392號│96年桃簡字第220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3日│9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桃簡字第1392號│96年桃簡字第2207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10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