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2月17日│97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速偵字│桃園地檢97年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第89號│833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壢簡字第918號│97年壢簡字第11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2日│97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壢簡字第918號│97年壢簡字第11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8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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