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陸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前因違反妨害風化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色情光碟片10片,其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404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駁回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1384號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嗣於民國97年11月27日14時5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住處,基於販賣色情光碟片之犯意,以其個人電腦設備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在該網站所申請會員帳號「yeye3333」刊登商品名稱「正版歐美、日本二手(無碼)VCD、DVD(A片)便宜賣50片只要1000元」之拍賣訊息,以50片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色情光碟片,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嗣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揭拍賣訊息,而於97年11月27日下午2時50分許佯裝買家下標購買其中51片猥褻影音光碟,俟被告以其所申請之電子郵件信箱寄發通知,告知供匯入買賣價金之帳戶帳號,員警即於同日下午4時02分許利用郵局自動櫃員機將買賣價金1,000元轉入上揭帳戶,被告確認款項入帳後,即利用郵局包裹將51片色情光碟片寄送至員警指定之地點,因而為警查獲,並扣得猥褻影音光碟共51片。而上開被告所涉販賣色情光碟片之犯行,與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所述販賣色情光碟片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屬同一行為,核為同一案件,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卷存該署98年度偵字第11
659號卷第8頁簽為憑。本院審酌上開色情光碟片共計61片係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猥褻物品,有翻拍照片附卷可查,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而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見同署98年度偵字第4044號卷第15頁、98年度偵字第11659號卷第6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