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8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章弘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弘遠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高梁酒伍瓶、威士忌壹瓶及香菸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章弘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罪數:
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量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薄弱,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竊取財物價值高低,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另考量被告所犯4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次數及相隔時間,衡量其不法及責任非難程度,復斟酌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犯行竊得之高梁酒5瓶、威士忌1瓶、香菸2包均屬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情形,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844號
被 告 章弘遠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章弘遠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楊梅四面佛佛堂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
二、案經 謝宏基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宏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涉犯附表所示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淑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均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財物
一
113年2月16日15時32分
高梁酒3瓶
二
113年2月22日12時7分
高梁酒1瓶
三
113年4月25日3時1分
高梁酒1瓶
四
113年5月18日2時19分
威士忌1瓶及香菸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