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丁○○
乙○○上一人特別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簡玨劭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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