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經減刑後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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