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HITHAM(中文姓名:黎氏深)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84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THITHAM(中文姓名:黎氏深)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玻璃球吸食器1個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係違禁物,且與玻璃球吸食器結合而難以析離,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玻璃球吸食器1個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係第二級毒品,且與玻璃球吸食器結合而難以析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