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林雅芬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被告 程峻謙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林雅芬以其於民國112年9月13日20時許,因行車糾紛於公開場合遭被告程峻謙對其數度比中指,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使原告於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及痛苦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名譽及精神損失。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程峻謙被訴侮辱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