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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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郭春菊 代理人 王家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