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