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交簡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投交簡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