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9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附件:
一、聲請前2年,聲請人祖父江傳金、祖母 江郭乙妹 、父親江壬貴、母親 陳玉嬌 、妹 江依璇 、弟 江嘉麒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
二、關於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聲請人與其它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若未與其它扶養義務人分擔,為何僅由聲請人一人負擔(不論如何負擔,均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何時開始支付聲請人父親名下之房貸?請提出支付證明及該房屋貸款契約書。
四、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每月個人基本開銷1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收據,及每月支出醫療費500元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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