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 林春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進 等七人間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上字第一九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四日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準備程序時訊問證人,鑑於該次開庭訊問3名證人之時間較為長久,基於訴訟攻防之需要,及確認筆錄內容之正確性,為確保法律上之權益,爰聲請自費交付該次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