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 律師
陳中堅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七七號)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租金損失新台幣六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租金損失新台幣六萬元本息部分上訴,並未表明該判決此部分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就此部分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義豐法官蘇達志法官曾煌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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