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7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78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係當事人不服判決而為之訴訟行為,故提起上訴之當事人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倘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即不得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本件上訴人乙○○於原審擔任原審原告甲○○(另行判決)之訴訟代理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依法不得自行對原判決聲明上訴,故其上訴應屬不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王德麟法官吳慧娟法官黃清光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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