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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