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盧宥瑋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惟該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上開所陳,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各1件為證;再依其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上係記載相對人之戶籍已遷入台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所,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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