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告唐軍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被告 江美慧
何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477元〈計算式:新臺幣部分4,595,093元、美金部分53,599.34元,起訴當日美金賣出匯率為1:31.015,換算新臺幣為1,662,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扣除原告已繳46,540元後,尚應補繳16,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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