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皓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皓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紀皓晨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58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11月1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