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山大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山大工程有限公司及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山大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山大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9月5日邀同其餘被告丁○○、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約定對於被告山大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範圍內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山大公司分別於98年3月5日及同年3月30日向原告共借款2筆920,000元及1,720,000元,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山大公司僅繳納本息分別至98年8月5日及同年8月3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台幣影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山大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山大公司及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至被告乙○○到庭辯稱其於山大公司工作至97年11、12月間離職,其離職前有簽保證書,但98年3月之借款債務伊並未簽,可不負責任。然其於
96年9月5日所簽者係定額(840萬元為限)不定期之保證書,因此縱於98年間發生之山大公司借款債務,自仍在其保證範圍內,其以為勿庸負保證責任,應有誤解。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2筆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申請人暨借款人即被告山大公司同意均為授信契約書之一部分,被告丁○○、乙○○既為該授信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797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727,500元│自98.8.5起│按年息4.253%│自98.9.6起至清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計算。│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2│1,361,500元│自98.8.30│按年息4.253%│自98.10.1起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起至清償日│計算。│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止。│││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797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001│山大工程有限│丁○○、│920,000元│自98.3.5起至10│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公司│乙○○││0.3.5止。自借│加碼年率3.453%(當時│款第3條:立約人未依約││││││款日起,於每月│合計為年率4.903%)計│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5日本金按月平│息,嗣後本行定儲利率│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均攤還,利息按│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內者,按左開利率10%,││││││月計付。│加減碼幅度不變。│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2│山大工程有限│丁○○、│1,720,000元│自98.3.30起至│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公司│乙○○││100.3.28止。自│加碼年率3.453%(當時│款第3條:立約人未依約││││││借款日起,於每│合計為年率4.903%)計│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月28日本金按月│息,嗣後本行定儲利率│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平均攤還,利息│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月計付。│加減碼幅度不變。│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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