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30號聲請人景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7年12月10日│462,638元│MSA0000000│││份有限公司│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