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
之8號戊○○○
之8號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
之8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三日內具狀陳報:㈠請求各被告遷讓、拆屋還地之正確範圍;㈡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正確計算式。並將書狀繕本逕行寄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