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91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債務人漢意精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參拾參萬捌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