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戊○○
甲○○乙○○丙○○丁○○被告己○○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范晉魁 律師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