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4日犯公司法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05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36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