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燕上列聲請人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秋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20號、第22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陳秋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20號、第22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前開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驗報告所在卷頁│├──┼────────┼────────────────┤│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非他命1包(含袋│實驗室108年1月2日報告編號UL/2│││毛重0.38公克,因│018/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鑑驗使用0.0028公│108年度毒偵字第117號第145頁)│││克,驗餘毛重0.37││││72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非他命1包(含袋│實驗室107年9月10日報告編號UL/2│││毛重0.91公克,因│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鑑驗使用0.0031公│108年度毒偵字第5773號第34頁)│││克,驗餘毛重0.90││││6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