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利報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利報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