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曾淑芳
羅銀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淑芳於民國100年9月20日邀同羅銀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
1.5%計付,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5年9月20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16,089元及至101年1月2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未為給付,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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