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薛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伍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2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及15條之約定,應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帳款入帳時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適用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年息19.71%),自起息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之利息。
(二)經查,截至101年5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新臺幣(下同)30,653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1年5月1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33,518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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