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高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5.25%計付,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3年11月12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78,821元及至101年1月1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今未為給付。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