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7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楊清榮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李志遠 關係人 林美雪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楊清榮(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起收養李志遠(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