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五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零玖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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