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