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法定代理人 賴威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添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張添丁為歐洲風情畫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7,50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債務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第一類建物謄本,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並於114年3月13日陳報,惟依其提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所有權人非債務人張添丁所有,其聲請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