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5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童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95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6960號),本院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童雅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4日下午2時28分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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