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2號

原告陳 昱宇

被告 蔡秉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

法官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