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2號
原告陳 昱宇
被告 蔡秉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
法官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