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
原告 鄭宜青
被告 陳思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
原告 鄭宜青
被告 陳思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