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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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 黃月嬌 即原告被上訴人 呂叢任 即被告 林芳 如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5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