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 孟員嶠 被上訴人 温忠平
謝翔安 陳昕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