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769號聲請人 陳梅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方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二、請撤回違約金之請求(違約金部分非票據請求)。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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