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 黃月嬌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叢任林芳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0,32
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亦未載明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應予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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