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309號
原   告  簡亞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楚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
日以109年度花補字第28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裁定及送
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證明
1份附卷為憑,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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