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賢 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更正被告「許○○」之真實
姓名,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逾
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起訴書狀記載被告
「許○○」,經本院向地政機關調取土地登記資料到院,爰
依首揭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覽後,具
狀更正被告「許○○」之真實姓名,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更
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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