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陳依靈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黎峻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黎峻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